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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

时间:2024-09-01 23:57:54
精选服务合同范文汇编六篇

精选服务合同范文汇编六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服务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服务合同 篇1

【案情介绍】

20xx年9月1日,某外资IT公司招聘林先生为本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签订了为期5年的,试用期为半年。9月20日公司送林先生到英国培训3个月,并与林先生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6万元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林先生应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但是如果其中途离开公司,须按服务年限承担相应比例的培训费。3个月后,林先生培训结业回国,想辞职另谋高就,但考虑到如果是自己提出辞职的,须支付高额的,便开始不认真工作。他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20xx年2月,公司鉴于林先生违纪严重,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要求林先生按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

林先生不同意赔偿,他认为协议约定如果是他提前辞职的才应该支付违约金,但是现在是公司将他辞退,所以不应该由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公司则认为,即使是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因为林先生存在严重的违纪行为,所以公司才不得不作出这样的决定。

【主要问题】能否以此要求林先生承担培训费,培训费的数额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第一、分析该公司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林先生解除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案例中的林先生“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此公司在试用期内与林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第二、分析公司与林先生订立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即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关于“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据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它直接费用。案例中的林先生是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其所接受的培训性质理当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所涉及的培训费用6万元属于专项技术培训费用。因此,公司与林先生订立的培训协议是有效的,该服务期协议对林先生有约束作用(公司应保留好培训费用支出凭证)。

第三、分析林先生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承担培训费。

【参照下面两条法规】

1、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根据这两条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故其在试用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和违约金的。但是案例中的林先生并没有行使任意解除权,即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是故意制造可被解雇的事由“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达到规避服务期约定的目的。这也违背了诚信原则。所以案例中的林先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劳动者提前辞职不属于违约的情形,而是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劳动者被辞退属于违约的情形,即林先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第26条第2款规定。因此林先生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应承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赔偿损失(违约金不等于培训费)。

第四、分析林先生应承担多少违约责任,赔偿多少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违约金=(培训费用总额÷约定的服务年限)×未履行的服务年限)。因此,林先生不用承担培训费,而是应该支付违约金。如果以20xx年9月1日计算到20xx年2月,林先生履行的服务年限为0.5,所以应支付违约金54000元(60000÷5×4.5),因此,公司所要求的应该林先生支付的是

违约金,而不是培训费,违约金不得超过54000元,案例中5万元这个数额事合理的。

综上,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案例中,虽然林先生被单位辞退,但是由于林先生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辞退,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不超过5万4千元的违约金。

服务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婚礼庆典化妆服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化妆师

人数 名 级别 联系电话 ;

二、服务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服务起始地点;

三、使用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如有特殊要求的请注明;

四、被化妆人员

五、化妆服务项目

全程;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至最后一套服装服装造型化妆结束;

半程;提供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

补妆;不提供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仅提供补妆及造型改变服务;

其他

六、被化妆人员皮肤过敏史说明 (可附页)。

七、乙方应提供 次免费试妆,以确定化妆师的具体人选和测试被化妆人员有无过敏反应;因化妆产生过敏反应允许调换化妆品,如皮肤不适应化妆,甲方可以解除本约定。

试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或电话预约 ;

试妆地点; 。

八、被化妆人员婚礼当天服装说明 (可附页)。

九、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换约定的化妆师人选及使用的化妆品。

十、本约定服务报酬中包含约定的化妆品、 等服务所需用品。

十一、其他约定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合同 篇3

……此处隐藏3053个字……甲方营业网点柜台防尾随门或金库安全门时开始,至款箱进入接送款单位的财会室防盗门内时为止。

4、乙方对所押运标的物负有防抢、防盗、防火、防丢失及其他防范损失的责任。如遇上述责任,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标的物损失的赔偿。由乙方按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要求进行赔偿。在实际损失情况确定后,根据损失的大小,10万元(含)以下的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赔偿;10-50万元(含)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赔偿;50-100万元(含)的8个工作日内给予赔偿;100-200万元(含)的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的认定,以上门接送款服务发生的实际损失即接送款单位当日现金交接单为基础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在押运过程中发生空白重要凭证等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挽回。因采取补救措施不当或不作为而造成后果的,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5、乙方为甲方接送营业网点和上门服务时, 乙方提供押运服务的基本原则是,每天每辆运钞车负责3-5个营业网点或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的物的接送或120公里内的上门服务业务(不含每日一次往返银行至基地的路程),每超过10公里加收25元;每辆车每天累计工作时间为8小时,8小时以上部分视为超时服务,每超时1小时加收30元。如因甲方工作安排不当或超出了运钞车辆所能承受的工作量,而影响甲方正常营业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甲方有本市区域内的临时性押运业务,需至少提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收费标准为起步价1000元/次,每公里10元。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接送的标的物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

2、每辆运钞车接送的标的物,单车不得超过20xx万元人民币。

3、甲方应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款箱,款箱不得超出公安机关规定所使用的中型款箱,标的物应装在款箱内,并将所有款箱加双锁,按照规定签封,与乙方办理好交接手续。

4、甲方如有新增营业网点或延伸服务、上门服务业务时,甲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双方协商调整合同增加押运服务费,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押运服务费及付款方式

1、 乙方为甲方提供辆车押运服务,甲方每辆车每月向乙方支付押运服务费 36000元人民币,每增加一名携款员每月增 3600 元人民币,封包业务每月增5000元人民币(含一名携款员),甲方每季度共向乙方支付元。

2、 押运服务费按季进行结算,在每季首月初5日前,甲方将押运服务费通过转帐或支票方式直接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甲方不得迟延支付押运服务费,如押运服务费延迟支付超出三个月,视为甲方自动终止合同,乙方不在为甲方提供押运服务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追究甲方相应违约责任。若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乙方应将多收的押运服务费退还给甲方。同时,乙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除需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应按全部服务费的5%作为违约金赔偿对方。如发生不可抗拒的情况造成违约时,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当政府调整职工社保基数及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市场燃油价格其中一项发生变化,押运服务费从公布之日的下季自动增减。具体增减数额按实际增减额计算,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2、在本《押运服务合同书》的基础上,甲方可根据需求,再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条款。

3、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制订的补充条款或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公章):

乙方负责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服务合同 篇6

合同编号_________

消费者(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服务事项:

宴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宴席场地

宴席名称

酒水情况

宴席桌数

桌,每桌 人,另备 桌

每桌菜价:¥: 元,合计:¥: 元

其他服务

项目

其他服务项目费用

¥: 元

合同总价款(不含酒水)¥: 元,(大写)

二、支付方式:

预付

□定金。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不含酒水)的 %(不超过20%)即人民币 元。定金收据号: .

□预付款。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不含酒水)的 %即人民币 元。 预付款收据号: .

结算

甲方用餐完毕后当场将总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定金或预付款冲抵总价款。

三、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按约定用餐,妥善使用乙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及餐具。

2.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提供的食品、用餐场地及服务的安全与卫生。

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结算清单并开具发票。

4. .

四、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每天按照未支付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在乙方处就餐的,或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甲方就餐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及服务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 .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

合同变更

1. 服务事项如有变更,应在就餐日前 天内与对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 .

合同解除

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须在就餐日前 天内提出,双方协商按以下方式处理: ;否则,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六、其他约定: .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或者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解决: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菜单

菜点名称及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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